各位前輩好,第一次發文,如有失禮之處敬請見諒。
最近在上志光的「移民政策與法規」視訊課程,
今天剛好教到「入出國移民法規」第23條:外國人申請居留要件,
第4款提到: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此時老師補充所謂「一定金額」是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中,
第12條的投資金額1500萬元以上才行,但這個規定應該是指「永久居留」吧?
如果只是居留的話,是否只需要投資金額20萬美元以上即可呢?(先辦簽證再辦居留證)
參考規定: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6323
因視訊班問不到老師...(汗) 但這問題一直盤旋在我腦海,
還請前輩們多多指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