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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廉政官4名公開甄選外補案公告
職 系:廉政職系
職 稱:廉政官
官等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名 額:正取4名
性 別:不限
上網期間:103年10月2日至10月9日
資格條件及限制: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3、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或相當第七職等職務以上。
4、具有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1)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2年以上。
(2)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4年以上。
(3)曾任警察官4年以上。
以上服務年資均計算至103年9月30日止。
5、最近3年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
銷,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但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僅有2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
甲等。
6、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等情事。
7、具廉政職系任用資格,且至報名截止日無特考不得轉調之情事。
8、為使法務部廉政署與各政風機構人員之專業知能與經驗能充分傳承及交流,甄選錄取
並經任用之人員,自到職之日起任職肅貪職務滿6年後,方得依本署相關職務(期)輪調
規定,轉調政風機構職務。
工作項目:
1、辦理所轄各地區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調查、蒐證等相關事項。
2、辦理所轄肅貪相關業務之研擬、分析及研究等事項。
3、肅貪執行案件之策劃、審核、協調、聯繫及其他事項。
4、其他交辦事項。
徵才職缺及工作地點:
1、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1名:臺北市。
2、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1名:臺北市。
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2名:高雄市。
錄取與分發方式:
1、本次甄選除書面審查外,另擇期舉辦筆試測驗及面試複審,依筆試成績(刑法與刑事
訴訟法,占50%)及面試成績(占50%)合計總分高低為錄取順序(分數相同者,以面試成
績高者優先綠取),合計錄取人員總數為正取4名、候補4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
2、職缺經錄取辦理商調作業,機關若不予同意,其所遺職缺改由候補人員調任。
檢附證件及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附:
(1)報名表。
(2)「最新」及「完整」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請向現職機關人事單位列印至報名日之「最
新」及「完整」履歷表,內含任公職以來之經歷、銓審、獎懲及考績等資料)。履歷表之
「簡要自述」免填。又報名人員倘不克向現職機關人事單位列印履歷表者,亦得以自然人
憑證登入人事服務網【http://ecpa.cpa.gov.tw】,於「我的專區」之「個人資料查詢」
區列印之履歷表,惟資料內容仍請確認為「最新」及「完整」。
(3)履歷表附表─請依本署規定之格式撰寫自傳。
(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以上及格證書影本。
(5)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6)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7)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但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僅有2年考績者,得僅提供2
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2、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廉政官」,於103年10月9日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
受理)逕寄「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法務部廉政署綜合規劃組收」。
3、報名人員所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
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4、書面審查合格人員,應依公告之日期、地點參加筆試。報名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恕不通知補件亦不退件。
5、如有相關查詢事項請逕洽法務部廉政署綜合規劃組何專員:聯絡電話(02)2567-5586
分機2036;傳真:(02)2562-1807。
其他說明:
1、本次公開甄選作業係依據「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
2、為甄選錄取優秀且適任之人員,本次甄選結果得不足額錄取。
3、有關「報名表」、「履歷表附表─自傳」格式,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網站(www.aac.m
oj.gov.tw)之「最新消息」處下載;另書面審查合格人員名冊、筆試及面試測驗之日期
與地點,及其他應注意或補充事項,請隨時注意上述網站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