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看李澤老師今年之上課講義(B)P67上下
內文主要是關於98/7/14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
做成決議前,實務見解如下
1 公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終止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
2 私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終止私法契約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機關核准->"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做成決議後,實務見解如下
1 公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行政處分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2 私立學校
無解..
於是我的問題就是..
既然私立學校可被被視為行政機關(行政委託)
自然也可以做成行政處分
那為何私立學校不能與98年此決議之公立學校同一解釋?
即:
a 學校之解聘->"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謝謝大家唷.希望不會問的太白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