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念行政法時突然想起以前曾經因為家裡古厝沒有人住而雜草叢生
被雲林縣政府依自治條例罰鍰並限期改善
把當初的公文翻出來看發現
他上面完全沒有寫到訴願跟行政訴訟
真的能算救濟教示的部分只有寫到
"台端如有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意見,請依行政程序法104至106條規定,
於文到7日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目前考慮的問題是行程法96條第1項第6款
行政處分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沒有限定訴願行政訴訟?只教人陳述意見也行?
我被罰鍰的那張行政處分只寫到陳述意見,還限定7日內提出
沒寫訴願行政訴訟
這樣不懂的人(我爸就是)不就以為只有這一個管道可以自救
而且7天內要放下其他手邊工作馬上去處理
但明明就可以30天內訴願跟之後的行政訴訟
這樣能不能用行程法98條說他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或是未告知救濟期間啊?
雖然那個行政處分早就超過一年了
只是想知道如果在送達的第11個月還可不可以訴願
煩請各位國考高手幫忙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