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年高考三級法學緒論第28題

作者: sandy18932 (周昀忻)   2014-10-05 23:04:47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出處】103年高考三級法學緒論
【題目】
28.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
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答案:(D)
【想法】
我自己選的答案是(C),而正確答案是(D)。
因此,想要請教(C)是錯在哪裡呢?
若您願意的話,還請您不吝指教與指導,謝謝您 ^^~
作者: forris (科科...)   0000-00-00 00:00:00
其實 C 是刑法第163條第1項...
作者: fish217 (123456)   0000-00-00 00:00:00
C 看刑法163條
作者: sandy18932 (周昀忻)   0000-00-00 00:00:00
原來如此,謝謝forris與fish217大大,祝您們順心 ^^
作者: sssn1 (洛克)   0000-00-00 00:00:00
C就是題目說的 已特別規定其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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