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民法高手們,小妹讀到連帶債務,忽然感到困惑,麻煩大大們協助一下。
題目:
假設甲乙為連帶債務人,A為債權人,
第一審判決為:甲乙連帶應給付債權人A一百萬元及其中甲自民國101年起, 乙自102年起,
均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五的利息。
第一審判決後,債務人甲沒有上訴,債務人乙提起上訴,
結果債權人A在上訴審時,與債務人乙和解,債務人乙給付債權人A
一百萬元及自102年起計算之利息。
請問:
這樣的話,債權人A還可以主張債務人甲仍應清償自101年至102年的遲延利息嗎?
小妹不解的是:債務人甲沒有上訴,案件因而確定。但是債務人乙卻提上訴,而與
債權人A在上訴審和解。這樣的話,乙和A的和解效力到底有沒有對甲發生效力呢?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