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ngoAB (WhoWho)
2014-10-18 15:08:17p3-88
業者甲為推銷公司產品,邀請具採購決定權之公務員乙、丙吃飯,飯後並提供兩人性招
待,在乙、丙決定採購甲公司產品後,甲又分別致贈兩人現金一筆。下列有關本案之敘述
,何者錯誤?
(A) 公務員受賄罪為身分犯
(B) 身分犯得區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C) 乙、丙收受之現金,應宣告沒收
(D) 甲為不純正身分犯
答案是d
Q1:(D)把甲改成是純正身分犯
純正身分犯:如收賄罪,限公務員身分,通姦罪要有配有之人,重婚要有婚姻關係
等。 但我有個疑問 上述是""限公務員身分"" 才是純正身分犯 可是甲不是公
務員為什麼還是純正身分犯? 又或者是因為 甲是和公務員身分的人進行犯罪
所以也算是純正身分犯???
Q2:(A) 公務員受賄罪為身分犯 但不是說限公務員身分 就是純正身分犯 會甚麼這題
不加上純正
作者:
kimdaco ( )
2014-10-18 15:48:00你沒看清楚題目,甲不是公務員,不可能成立純正身分犯
作者:
ci3964 (yuci)
2014-10-18 16:03:00行賄罪主體是一般人就可以囉
作者:
Jerry250 (Jerry250)
2014-10-18 16:46:00關於Q1:因為並不是非不純正身份犯就是純正身份犯,像甲連身份犯都不是,所以D才會錯。關於Q2:身份犯本身概括了純正身份犯與不純正身份犯,所以稱之為身份犯也不能說該選項是錯的。其實我也是初學者,如有錯誤還請路過的大大指正~~
作者:
PowerGG (佑哥)
2014-10-18 18:45:00甲應該為一般犯,乙丙則為純正特別犯
作者: weiwei8745 (weiwei) 2014-10-18 20:39:00
樓上是說,乙丙是純正身分犯的意思嗎?
作者:
APROC (牧羊人)
2014-10-18 23:37:00一個是122 III行賄罪,二個是122 II受賄罪(對向犯非身分犯)
你把不純正身分犯的法條定義看一下,那指的是像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 or 生母殺嬰減輕這種罪
不純正身分犯就只是「罪責減輕」而已,白話說就是,「就算沒有特定的罪責減輕罪,他也會成立普通罪名」,跟純正身分是要有特定身分才論罪不一樣。要先搞清楚他們兩個討論的位置,純正身分是在最前面就要先判斷,不純正身分是要在三階之後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