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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
作者:
wayins
((‧Q‧))
2014-10-19 22:44:5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
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該金額列為當年
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
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其中「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
列作資本支出。」其中整批購置大量器具的定義是什麼呢?是只要數量為兩個以上並其
耐用年限超過兩年即應列作資本支出嗎?
很謝謝大家的解答:)
作者:
floraacc
(迪米)
2014-10-19 23:52:00
譬如說你一次買30台筆電for公司用,每台都不到八萬,但每台都可以用個3~5年,就要入固定資產。他並沒有對大量作定義,但通常一般"公司"買東西,會先看資產類型來判斷"大量"的基礎,但他要你列資本支出的用意只是想要你費用分年度認列,會影響到繳稅問題,但要是真的怕被查,可以打去國稅局先確認。
作者:
wayins
((‧Q‧))
2014-10-20 07:27:00
很謝謝你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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