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自己想的問題
情況1: 甲→借→乙
G1: 原告之訴駁回(理由:乙已清償)
↓甲上訴
G2: 上訴駁回(理由:借款不成立)
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
因為449II,原理由雖屬不當,但他理由認為正當
情況2: 甲→借→乙
G1: 原告之訴駁回(理由:價金可抵銷)
↓甲上訴
G2: 上訴駁回(理由:借款不成立)
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
因為甲失去抵銷之利益(有既判力)
G2應改判"維持原判"
問題: 在情況1中,"乙是否清償借款"應為重要爭點,會有爭點效。
未來乙若另訴甲不當得利,"乙清償借款"的爭點效是否拘束法院?
若"乙清償借款"拘束法院,則在情況1下G2認為借款不成立,
是否使甲處於更不利之地位?
那麼,G2是否應改判"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