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可分的效力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4-10-29 14:39:42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刑事訴訟法上有起訴不可分概念
可是學者通說認為只有有罪與有罪間才有不可分
那為什麼有罪與無罪間不能有不可分的適用?
例如:起訴部分有罪,未起訴部分無罪。依通說法院無需對未起訴部分審理。
但為什麼此時不能對未起訴部分下無罪判決,而一定要將兩部分分開?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10-29 14:53:00
「不訴不理」刑事訴訟法268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4-10-29 17:01:00
有罪+有罪 = 一個案件事實 = 一個刑罰權範圍有罪有罪不可分是實務通說都這麼認為的37特覆字3722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10-29 19:25:00
因為傳統見解認為實體法上一罪才有單一性問題,無罪不涉及實體法上的罪名,自然不和有罪具有不可分的性質例如舊有連續犯概念,甲連續偷乙丙財物,乙部分有起訴,丙部分沒有起訴,而法官判決甲偷乙財物無罪,不會擴及到偷丙財物也無罪但是林鈺雄認為有罪和有罪才有不可分,但是沒有審判哪裡知道有罪,以上面例子來講,要等到甲偷乙物確定有罪之後,檢察官才不用告甲偷丙財物,如果無罪檢察官才要起訴,變成用審判結果來決定要不要起訴,顛覆不告不理原則,成為不理(不審理)不告(就不能告),邏輯上有矛盾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29 20:17:00
個人認為這東西是來自日本有其背景,但目前實務就這樣咬文,連林俊益師其本人今年都曾口誤一次過,說起來也是矛盾好笑,無罪就無不可分是事實上認為無罪就沒有刑罰權所以不管另一個是不是有罪,都不是同一個刑罰權所管這跟一行為=一罪論本身就是矛盾的咬文的,不過管他矛盾咬文,目前這見解看來是不動如山,打死都不會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