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律師公法第三題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30 16:14:49
甲有一筆土地,經分割為a地號跟b地號,其中b地土地
因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必要,
於同年(民國70年)徵收過程中,因錯誤將b地號誤植為a地號
經報請徵收後,縣政府公告徵收a地號土地並發給補償費,
並將a地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鎮公所,
但事實上丙鎮公所將b地號闢為道路使用
民國90年,縣政府發現該錯誤,報請內政部公告撤銷a地號徵收
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給甲,但該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
...............................................................
請問一下,各家補習班解題方向都說 徵收這個行政處分被撤銷
但我的疑問是 土地劃歸道路使用 這個不算行政處分嗎???
感謝~~~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10-30 16:24:00
苗栗縣政府時效取得b地(拖走)
作者: secretbear (Time after time)   2014-10-30 16:28:00
我的方向是寫設定公物為行政處分(92條2項) 該處分違法但有可能情況判決不能撤銷 不過好像沒人這樣寫??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30 16:30:00
我是寫A地部分為行政處分,開闢B地部分為事實行為目前還沒勇氣把補習班擬答從頭到尾看完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30 16:44:00
我是把兩說都寫下去了,我是不知正解,不過這是跟李建良師文章有像,不過還是請強者來解惑為宜…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30 16:48:00
我跟二樓一樣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30 16:57:00
這裡根本沒有情況判決啊各位大大,這裡是職權撤銷啊xddd澄清一下,我說的兩說是指處分效力可分為實際上是及於b與不可及於b兩說
作者: rickychi (擺脫)   2014-10-30 17:21:00
我覺得SINK大寫的太複雜。 VA和撤銷VA的標的很明確都是a地,b地就是政府事實行為無權占有而已。個人淺見。
作者: s488716 (我是誰)   2014-10-30 17:30:00
見解同上,不過這是在考行政法…目前碰過的實務,民眾私有地被開闢道路使用,也多走民事
作者: circlebaby   2014-10-30 19:56:00
這是第三題吧?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30 20:00:00
抱歉 已修改
作者: s213092921 (麥靠貝)   2014-10-30 22:35:00
B地就是既成道路,釋字400號和440號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30 22:48:00
我也是寫既成道路,不過補習班答案是否定
作者: gottosing (Nitzen)   2014-10-31 00:38:00
還以為只有我寫既成道路 可是用既成道路解又很怪 變成三個小題答案都寫的差不多 後來考完去廁所時想到類似補習班擬答的答案 內心懊悔不已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31 09:28:00
實務見解對這種合意又撤的,向來不認為是既成道路,不過我也無聊雙論了,但是不是既成道路沒有意義,就李建良師程明修師等信仰公法結果除去請求權者,都是一樣可請求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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