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olbird1985 (Jhong)》之銘言:
: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銘言:
: : 某甲向某乙借款新台幣500 萬元,以丙所有價值新台幣1500 萬元之房屋設
: : 定抵押權與乙,乙並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向丁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500
: : 萬元新台幣之火災保險,以乙為被保險人。後因戊之過失造成火災,使該
: : 房屋損失新台幣三百萬元。試問:
: : (一)乙可否以該房屋向丁保險公司投保?
: : (二)如該保險契約成立,丁公司就本案之事實應給付與乙多少之保險金?
: : 其理由何在?
: : (三)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保險法之規定可行使何種請求權?可對於
: : 何人行使?其範圍如何?
: : 【99 北大法研所(民事法學、財經法學組)】
: : 有疑惑的在於第三小題,
: : 保成廖毅《保險法-攻》(二版)和保成出的《法研所試題解析》答案不一樣
: : 廖毅是說得對甲行使保險代位:
: : 「(前略)
: : 2.本例中,因為被保險人乙僅為抵押權人,而非所有權人,基於抵押權之特性
:
: 今天因戊的過失造成丙的房屋受有價值300萬的損失,故戊僅就300萬元的範圍負損害賠償
: 責任。如果你認為丙受有300萬的所有權損害,然後抵押權人乙又受有100萬的抵押權損失
: ,可是明明該房屋就只受有300萬的損失阿?這樣有點奇怪。我不太知道他們第二小題怎麼
: 解,我個人認為乙的抵押權沒有受到損害,所以乙不得向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為
: 如果可以請求的話,會造成丙只能向戊主張200萬的賠償。
@@我剛剛把函授再拿來看
大致上廖毅的講法 是將本題理解為從英美法系保險利益思考的題目
英美法系 保險利益的觀點 保險標的是保險事故的客體(本題即是丙的房屋)
認為抵押權乙受有300萬的損失 再用不足額保險的計算方式保險人丁應該理賠
100萬的金額給乙.
但是廖毅似乎是想要藉由此題 去凸顯以英美法系保險利益在此例無法區別
以抵押權人或是所有權人做為被保險人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