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甲1~甲25因為房屋被地震震毀
依消保法50將其對房屋出賣人丙與建築師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丁
但嗣後甲1又以自己的名義對乙跟丙提起損害賠償
問甲1之後訴如何處理?
擬答上寫是甲1不具有實體法上請求權應判決駁回(因為他採訴訟信託說)
可是訴訟信託說除了讓與實體法請求權之外也有讓與訴訟實施權
那為何不是以249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駁回?(沒有起訴的權利,不具當事人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