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釋字130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11-13 15:43:37
司法院釋字130號:
「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惟其間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亦不適用訴訟法上關於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
請教一下黃字部分的意思是不是指假設在途期間為2小時,那
就直接扣掉2小時,而不用把這2小時再補回去「24小時」裡?
謝謝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13 15:51:00
印象中是。但是解送過程遇到一些障礙事由可以參照93-1例如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囧 拍謝好像回錯可以參照釋字理由書二十四小時雖限制嚴格,但是事實上有因必要之途程所需有在途時間,或因交通障礙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發生不得已之遲滯這者。這段期間應解為不包括於該項時限內(24小時)至於民事訴訟法162條或是刑事訴訟法66條關於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係為便利於法定期間為訴訟行為之人,其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設。這期間是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按其距離法院之里程及交通狀況)---自無適用之餘地
作者: Satyria (Sat.)   2014-11-13 16:55:00
24hr本來就要計算在途期間,只是可以扣塞車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有關訴訟法扣除在途期間,跟24hr移送無關.所以你問的2hr如果是在24hr移送計算上,在途2hr要計入,只是可以再扣除2hr中可能包含的交通障礙或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如果是在訴訟法上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上,如上訴是否於上訴期間內,就是要扣除2hr的在途期間,再看有無逾期.應該是這樣...沒記錯的話,如有錯誤,懇請指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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