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在植憲老師的書裡讀到行政法的法源位階依序是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委辦規則>自治規則
我的問題在於行政規則不是原則上不具外部法法源效力嗎
除非有行政慣例加上平等原則才例外具有
那為什麼法源位階上可以高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和自治規則呢?
從憲法125條和地制30條也找不到答案
2.
陳敏老師的書裡對於大法官解釋的認定
是認為對於憲法,法律,命令的解釋,效力相當於原法規
但是我在植憲老師的書上看到的是
解釋憲法的效力相當於憲法
解釋法律的效力相當於憲法(釋字405)
解釋命令的效力相當於法律
請問為什麼兩個老師的見解會不一樣呢?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