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在下最近剛好在學委任 委託 委辦等的訴願管轄
老師說這是行政法的任督二脈之一 頭腦都快打結了...
剛好今天看到這則新聞 不知小弟的看法觀念是否正確
1.交通部已依「公路法」向Uber開罰十一次、對違規載客的車主開罰七次並吊扣車牌,
雖多次發文要求Uber登記為合法客運服務業,遵守相關法令及繳稅,但Uber遲不登記。
2.令官員頭痛的是,依法最重可處罰「勒令停業」,但Uber連營業登記都沒有,
交通部擬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朝向勒令Uber的App下架。
1.UBER不服交通部的開罰 其訴願機關 應找行政院 是否正確?
2.交通部找 NCC跟經濟部 勒令UBER APP下架
交通部擬協調經濟部 是"委託" 是否正確?
其行政處分視為交通部所為 所以訴願找行政院 是否正確?
NCC為獨立機關係屬行政院所屬之機關 所以訴願找行政院 是否正確?
題外話 這則新聞 感覺很能符合時事題入考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