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澤鑑老師的民總對於民法第一條的法理
內容所述:「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
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
結果看到別的考題與大部分看到的資料解釋又說:
直接淵源係指可以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者,
如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與條約等。
間接淵源係指須經國家承認,始發生法律效力者,
如判例、習慣、法理與學說等
這種情況的參考網址如下: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_ylt=A8tUwYJVFnxU1D4AiB9r1gt.;_ylu=X3oDMTEzcmNoMnBmBHNlYwNzcgRwb3MDMQRjb2xvA3R3MQR2dGlkA1RXQzA4M18x?qid=1009111004167
現在問題就來了....到底法理算是直接還是間接法源?
如果就直接或間接的字面上又似乎後者認為法理是屬於後者,
即認為係屬間接,
但這樣與王老師所寫的不就是一個很明顯的矛盾嗎....?
所以到底"法理"是如王老師書中所述是直接法源
還是說其實是間接法源比較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