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戶政的朋友,拜託解答了:(
關於改變國籍後,要搭配什麼種類戶籍
登記實在讓我很頭痛!
一丶放棄國籍後:
應該是搭配戶籍法第24條「廢止登記」
沒錯。但我不太懂「廢止戶籍」後,是
這個人就「沒有戶籍」了嗎?
二丶回復國籍後:
戶籍法第17條及第15條的用語實在太像了,且都含有回復國籍的情形。
我的理解是,若你「喪失國籍前有戶籍」,就依第17條辦「遷入登記」。若是「喪失國籍前從未有戶籍」,就依15
條去「初設戶籍登記」。
請問正確嗎?
三丶出境二年以上:
應依16條做「遷出登記」,想請問這人
己去了國外,自然也不會辦「遷入登記
」,那這人戶籍到底在哪????
還是就沒戶籍了呢???
概念糊糊的…
拜六到底怎麼去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