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重感冒,自行服用成藥,藥品包裝上明白印有「本藥物服用後會有嗜睡情形產生」
的警告標示,然而某甲並未注意此一標示,服藥後即開車上路。(88司法官刑法)
想請問甲是否會成立185-3的罪名
補習班某師的解法如下
在構成要件階層 客觀上該當無疑義 主觀上該當(老師是說總不可能過失開車吧)
違法性不討論
罪責階層老師則是用原因自由行為去解,認為結果階段雖然行為人具有故意,
但是在原因階段,行為人致多過失(未看清藥物說明),
而過失型原因自由行為只能例外承認"過失"犯罪有責任能力,本罪為故意犯
所以不成立犯罪。
我自己是認為本題目在主觀構成要件不就可以排除了嗎?
因為行為人主觀認知是"我是吃了對精神無影響的藥物開車"根本沒故意吧?
除非把服藥致不能安全駕駛當客觀處罰條件,主觀上就不必有認知,
不過通說似乎是認為他是構成要件要素。
請教各位刑法高手們,應該怎麼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