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如果是在民國85年之前的違建(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
按照行政程序法,違建5年不拆,所有被查報的違建,是因行政處分的時效消滅
而就地合法嗎?
看法條是這樣寫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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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
行政處分而中斷。」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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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是代表這些違建就不能拆了嗎?感覺怪怪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