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為完全賠償原則之內涵,為損害賠償之範圍
不論信賴、履行、固有利益均包含二者,彼三者為損害賠償之應有狀態
題例:
甲出售A屋1000萬於乙,乙已支出裝潢費用100萬
並預定轉售於丙1500萬,後A屋因甲而滅失:
1.甲乙交易有效成立,故乙無信賴利益之損失
2.乙損失因契約完整履行可獲之產出利益,即履行利益
包含所受損害(積極損害)100萬
所失利益(消極損害)如可證明(216條2項)500萬(還是400萬?)
3.乙得主張解除契約(256)且仍得主張損害賠償(260)
※請問上述理解是否有誤?
※究竟在所失利益部分是400萬還是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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