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20spec (圓)》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
: 考選部的答案跟林老師解的答案有一些不一樣
: 因為目前自己準備,想請問兩者的答案何者較正確?理由為何,謝謝
: 38. 臺北市政府將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登記事項,
: 交由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辦理,此項權限授與稱為:
: 15 甲向市政府提出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申請案,經審查後,
: 准予核發每月之生活扶助費及津貼;屆滿 3 年後,應再次
: 提出申請,重新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該核定係屬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 B該核定中所載「屆滿 3 年後應再次提出申請」,係屬行政處分附款中之期限
: C該核定作成時若屬合法,則其效力存續期間即不再受市政府之合法性審查
: D若甲提出申請後撤回,惟市政府仍核定生活扶助費及津貼之支領,則該核定仍屬有效
: 考選部答案C 老師答案D
這題我提供我實務上的理解
C是錯的這點沒問題~~社會救助法的第14條
只要生活有改善~~隨時都可以廢止生活扶助
不可能某甲中發票1000萬還來領低收~~這個不合理
不過不是社會行政類科的人應該不會注意這個條文才對
D我覺得還可以的原因是受益處分是不是一定要當事人同意才能生效
實務上我們會碰到一些民眾嘴硬不想要社會救助
但是你不給他福利身分的話~~可能會欠一大筆醫藥費或機構安置費用
這時候不是只有當事人的事~~第三人(親人或醫療院所)也有關
實務上還是依職權核定低收入戶身分~~不受當事人意思拘束
不過我不太確定在法理上這樣行不行
出這題的應該在社福界待過~~才想得出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