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m5566 (嗯五六)
2014-12-25 22:28:19某醫院院長甲與A因細故衝突而積怨。某日,甲得知A因病住進該醫院,
並由院內主治醫師乙負責治療。甲深知乙平日對自己所言皆深信不疑,
且乙因工作忙碌,對於可以不作的測試就省略不作,進而決定利用乙,
達成殺害A的目的。甲明知A有特殊體質,若施以B藥物加以治療,將導
致A死亡,竟向乙偽稱說因與A係多年好友,深知A絕無特殊體質,為避
免測試費時而耽誤病情,應立刻投藥治療不需測試。乙身為主治醫師,
本該進行特殊體質測試始能投與B藥,卻因此貿然投藥,後A果然因B藥
物而死亡。請問甲乙的刑責為何?
想針對乙不作藥物測試就貿然投藥,對a死亡是否成立[不作為]業務過失致死罪?
客觀上,乙對A不做藥物測試貿然對A投藥,乃陷A於死亡風險之危險前行為,而具
保證人地位,他也有作為可能卻未為期待之作為,若乙有做藥物測試之作為則不會
發生死亡之不作為結果,有準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乙無殺A故意,
惟對於未做藥物測試貿然投藥對病患將致藥物不適應而死亡有預見可能性,卻違反
注意義務而為之,有過失。乙對A做診療投藥乃個人基於社會生活之地位反覆繼續
執行同種類事務,投藥行為可能所生生命身體法益之損害比一般人具較高注意能力
及預見能力,故乙投藥行為應被評價為業務過失。
以上是我自己針對乙的構成要件部分的看法,不知道是否哪裡觀念有錯誤
麻煩各位給點指教,排版不太好請各位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