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考選部的新措施有一份文件裡表示
"配合實施選試科目,自104年1月1日起律師第二試之及格方式修正為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
分別以「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
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
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
均不予及格。"
來源為考選部104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3.aspx?menu_id=53
這個意思是說
假設1試錄取3000人,錄取33%為990人
再刷掉50%,剩495人
是這個意思嗎??
那不就又回到過去的錄取率?
請問是這個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