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初學民法,如有荒謬見解還請見諒<(_ _)>
Q.甲乙成立房屋租賃契約,有日大雨致房屋漏水,承租人乙旋即告知甲,甲亦盡速派人修
繕,惟修繕工程花費了一周,乙得否主張民435減少租金?
我不太懂民435的意思,一部滅失是用於修繕一部不能嗎?我朋友是解讀成『乙忍受房屋
修繕間仍受有的不利益,如:房屋修繕中繼續漏水』,但我有說不出的怪。
Q.同上,那乙得否主張不完全給付(因甲違反保持義務?)?
Q.同上,若在物之瑕疵擔保情形,是否需審查其要件該當?即亦須依民347準用民355.356
.366等討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