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房屋租賃相關問題

作者: qwerty5325 (shake)   2015-01-10 22:50:39
小魯初學民法,如有荒謬見解還請見諒<(_ _)>
Q.甲乙成立房屋租賃契約,有日大雨致房屋漏水,承租人乙旋即告知甲,甲亦盡速派人修
繕,惟修繕工程花費了一周,乙得否主張民435減少租金?
我不太懂民435的意思,一部滅失是用於修繕一部不能嗎?我朋友是解讀成『乙忍受房屋
修繕間仍受有的不利益,如:房屋修繕中繼續漏水』,但我有說不出的怪。
Q.同上,那乙得否主張不完全給付(因甲違反保持義務?)?
Q.同上,若在物之瑕疵擔保情形,是否需審查其要件該當?即亦須依民347準用民355.356
.366等討論呢?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5-01-11 02:01:00
修繕就是補正租賃物之瑕疵,所以435所稱之滅失,其實就是指修繕不能的情形。故這題應不能依435請求減少租金。至於不完全給付須出租人可歸責,而本題乙不可歸責。故僅能依347準用359之規定,請求減少租金。
作者: qwerty5325 (shake)   2015-01-11 08:44:00
謝謝你的回答!! 我大概了解了啊抱歉容我再確認。因此在租賃物之瑕疵的操作上,毋須確認承租人在訂約時是否已知物有瑕疵嗎了?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5-01-11 12:01:00
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擔保的是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的一整段時間,這是跟買賣物之瑕疵僅擔保交付時物無瑕疵最大的不同,所以縱使租賃物交付時無瑕疵,出租人仍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負瑕疵擔保責任。
作者: qwerty5325 (shake)   2015-01-12 14:50:00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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