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qqm2k (qqqm2k)
2015-01-15 20:48:45依勞基法第82條與勞保條例第73條,皆規定:「……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由於社會法在不同層面上兼有公法與私法之特性,所以法條上說是法院,到底是依民事訴
訟法還是行政執行法辦理?
另外,本來也有疑惑的現行消保法第62條(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在看了消保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刪除該條之說明:「行政執行相關事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爰予刪除。」之後,
更另人疑惑勞基法和勞保法是否也是尚未修法的關係,所以用語不是很明確。
不知現行實務上,是否已皆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