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訴訟應如何為訴之聲明?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5-01-17 21:30:09
在念行政救濟的時候,突然想到的問題,想跟大家請問一下!
某人不服行政機關函復,遂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以該函復非行政處分,訴願不受理
此時如提起行政訴訟:
1.原告應該要程序爭議(是否為行政處分)及實體爭議一併交由行政法院審理

2.原告起訴僅爭執該函復應為行政處分,讓行政法院發回訴願管轄機關為實體審查
想法:
站在"訴願"審級利益的角度,發回訴願管轄機關似乎比較符合救濟的效果
不然訴願沒有做實體審理,原告不就浪費一次爭點釐清的救濟利益?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對不對,謝謝大家幫忙~~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01-17 21:59:00
聲明寫對己最有利的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理由採1都寫,讓法院去審酌。若認係處分,可能發回,也可能實體審判如北行93訴888決。
作者: j900414 (去去武器走)   2015-01-18 03:19:00
基於紛爭解決一回性,都寫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01-18 16:55:00
補充,可用"主文撤銷訴願"去搜尋判決。 撤銷訴決的,例如北行100年度訴字第2047號,可看一下理由五引的89座談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5-01-18 19:10:00
大感謝!!!真的幫了大忙!!果然我的想法沒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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