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複處置的性質,有派學者認為其屬「觀念通知」,而另一派的學者則從程序法
的角度,認為行政機關實際上並未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因而發生特定程序法上之效力
,故稱為「行政程序之形成處分」,也就是「行政處分」的意思。
而在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的區別實益則為「訴願期間的起算」,我想問的是這個區
分實益的例外:「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與重複處置的差別在?重複處置
不就是沒有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嗎?那為什麼「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在「訴
願期間的起算」屬於例外?
另外,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
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
本通知甲。其中「依法強制執行」屬於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