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之行政處分

作者: DaiLove (D.C)   2015-01-28 00:13:33
關於重複處置的性質,有派學者認為其屬「觀念通知」,而另一派的學者則從程序法
的角度,認為行政機關實際上並未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因而發生特定程序法上之效力
,故稱為「行政程序之形成處分」,也就是「行政處分」的意思。
而在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的區別實益則為「訴願期間的起算」,我想問的是這個區
分實益的例外:「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與重複處置的差別在?重複處置
不就是沒有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嗎?那為什麼「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在「訴
願期間的起算」屬於例外?
另外,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
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
本通知甲。其中「依法強制執行」屬於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1-28 00:22:00
重複處置:沒有新的處分,該處置只是重複告知;第二次裁決:基於新事實做出新處分。如果是申請人依行政程序法118申請重開而行政機關拒絕,則該「拒絕」是一個新的處分,而非重複處置。我的想法是這樣~
作者: genderbb (多走走)   2015-01-28 00:24:00
函請執行處強執就是一個處分,依法強制執行是敘述句吧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01-28 00:58:00
1段有點怪,是說"關於否准程序再開"的性質嗎?2段,若採後說,一個原處分A,一個否准程序再開處分B,內容不一樣兩個處分,本即個別起算救濟期間,不是"例外"吧?3.移送執行函文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101.10決議
作者: Lectured (生無憾 願)   2015-01-28 12:05:00
前面的部分吳庚老師後來有改變見解喔後面則是多階段行政處分的問題,跟重複處分應該無關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5-01-28 12:48:00
1,重複處置是就相同事件第2次申請(以申請時之事實);申請行政程序重開是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之前作的行政處分(以當初作成時之事實)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1-28 13:25:00
函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通知,沒有對外效力,並非處分
作者: playfun8888   2015-01-30 23:41:00
重複處置,原則訴願期間從原處分生效計算救濟期間例外於"拒絕程序重新進行"=重複處置=採行政處分說為新處分="規制程序之行政處分"救濟期間自新處分作成時重新計算救濟方式打"課與",請求內容=要一個"准許程序重新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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