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娶妻乙,生有子丙丁兩人,嗣丙於其有絕對喪失繼承權之法定事由發生後,
娶妻戊,生有子己,旋甲死亡,試問:甲之繼承人為何人?
(A)乙丁
(B)乙丙丁
(C)乙丁己
(D)乙丁己戊
ANS:<C>
民法1140條規定,1138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尤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想請問板上各位高手民法1140條於先喪失繼承權,後娶妻生子,仍有代位繼承
之適用?代位繼承的立法理由是基於對繼承期待權之尊重,並基於公平的考量
但先喪失繼承權後娶妻生子,感覺上面的立法理由套不太上...希望大家幫忙
解答
2.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兩人,丙有子女戊己兩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親辛
尚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乙辛共同繼承
(B)乙戊己庚共同繼承
(C)戊己庚共同繼承
(D)乙單獨繼承
ANS:<B>
參考自周律師講義:代位繼承之事由,限於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如係拋棄繼承而失
去繼承權,並無代位繼承制度之適用
以上兩題麻煩板上各位高手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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