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5-02-01 12:38:00188.184是連帶債務,所以只要臚列兩說,選一說就好了,類必的話就是62,普共就只能58;如果62的話,因為對於該訴訟有適格,所以是共同訴訟參加,類似當事人的地位,通說認為可以受到既判力所及我覺得不用太去在意到底要採哪一說,也不用真的去探究道理,因為實務那個判決也是有很多的問題,舉例來說,共同訴訟類型反而要視判決結果而定,可能造成程序不安定,且若只起訴一人的情形(如只起訴184者)則判決之理由若是非基於個人關係且有利於他人時,反而使既判力及於未起訴之人,可能侵害程序參與權反正就兩說寫出來,採好寫的那一說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