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甲公司之司機乙,某日駕駛甲公司之汽車,因過失撞傷路人丙,丙乃以甲公司
為被告,訴請甲公司損害賠償,問:
(一)乙有無民訴第62條之適用?
(二)若可適用民訴第62條,則係以當事人之地位或是參加人之地位參加訴訟?
疑問:
乙可依第58條,輔助甲而參加訴訟,這沒有問題
但是我卡在乙究竟有無第62條之適用,丙對甲依民法188提起損賠之訴,判決效力是否會
及於乙,如果甲可依民法188第三項主張免責的話,那甲乙間似乎無合一確定之必要,
但是題目第二小題又這樣問,是不是我的思考哪裡出錯了,
麻煩大家幫忙解答一下我的疑問~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