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為研議改進司法官考試制度,經參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七會期第十七次會
議制定法官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專家學者建議及相關背景資料,擬具「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以資周妥司法官考試制度。本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列司法官類科分為一般組及律師證照組二組別。(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為維護應考人權益,刪除一般組之應考資格年齡上限規定。(修
正條文第七條)
三、為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一般組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
為強制執行法,爰酌修並刪除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
四、規範律師證照組應考資格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並
領有受聘公私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四
條)
五、考量律師證照組之應考資格及考試方式,並參酌法官遴選辦法,將第一試應試科目簡
化為三科:一、民事法實例;二、刑事法實例;三、公法實例(憲法、行政法)。(修正條
文第十六條)
六、規範律師證照組之考試占分比重及總成績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七、規定律師證照組第一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十擇優錄取;第二試錄取標準按
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八、配合一般組及律師證照組採雙軌併行施行,俟四年過渡期後改採單軌實施,爰規定一
般組之落日條款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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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一般組還剩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