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ansnap (1234)》之銘言:
: 抱歉 原文吃光光 先說我考不取 不用叫我考上再擔心XD
: 只是這辦法真是相當詭異 純粹討論
: 我好奇的是 是不是我老花了 為什麼沒有一般組/專業組的比例??
: 我害怕的是這比例如果用法規命令的方式來決定
: 會不會 雖然有四年的落日條款
: 但是比例會逐年降低 加上 錄取人數降低
: 實際上 一般組落日前只剩不到百人
: 另外 票據法竟然就"靜靜的"廢考了
司法官考試規則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法律倫理。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
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
修正為強制執行法。
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條文
第九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法律倫理。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
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拜託一件事情,司法官沒有要廢考票據!!!
司法官沒有要廢考票據!!!!
司法官沒有要廢考票據!!!!! (因為有點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 另外 律師考取沒有實習也不能考 是這樣嗎
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條文第14條修正理由
爰參酌現行公職專技類科將具備專業證照及相關工作經驗之規定,於應考資格中
增加「領有律師證書」及「三年以上工作經驗」。其中工作經驗之年限起點認定
,包含領有律師證書前或後之工作經驗;工作經驗之年資以擔任專職為限,擔任
職務不限於法律相關事務,以應司法官職司各行各業審判或偵查之工作,亦達簡
政便民之效。
如果照修正條文第14條修法理由,
要件其一只要「領有律師證書」就可以報考律師證照組
領律師證書大部分都是在律訓的時候
全班統一繳交合格證書+文件+1500元給法務部換回來...
所以如果照修正理由解釋,你只要把那張律師證書換回來就可以報考了...
......(應該是這樣吧)
以上,指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