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債務人及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的題型裡面都有提到反射效之擴張
首先是主債務人及保證人部分我有點疑問
一說是普通共同訴訟說:判決效力並無擴張效果 理論上應為一致判決
這和其他題目不太一樣 是兩個訴訟標的 我自己原先是覺得沒必要合一
但是後來看到附隨依存關係 也覺得的確有必要合一
可是實務仍舊採這說?這樣不會裁判矛盾嗎?
如果這樣都不會裁判矛盾 那必要共同訴訟好像也沒實益了?
反正只要能確保裁判不會矛盾 普通共同訴訟說不也就夠了嗎?
還是這是所謂的實體法考量..所以遇到實體法時學說基本上就可以轉彎了嗎?
另一說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 這裡面提到反射效擴張 這裡我第一次看到 沒啥想法
只是後面關於連帶債務人部分也提到了反射效擴張 但是卻是在普通共同訴訟說裡面
書上寫到民法275條規定亦生效力僅為判決之反射效果 非既判力之擴張
不能據此判斷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 所以反射效擴張沒有一定結果囉?
我是覺得怪怪的啦
甲以主債務人乙為被告單獨起訴 保證人丙雖非當事人卻會受到甲乙判決效力影響
書上是寫擴大法律合一確定說立場 認反射效屬判決效力擴張
甲以受僱人乙為被告單獨起訴 僱用人丙不會受到甲乙判決效力影響嗎?
這裡實務似乎是取決於債務人關係及為他債務人之利益 看不是很懂
但是根據普通共同訴訟說法(前面有提到)似乎是認為不會...
我的問題是反射效擴張是不是有細分啊?
因為類似必要說裡說反射效擴張是判決效力擴張
但是普通說裡卻是說非既判力擴張
比較合理解釋就是擴張還有再細分?所以才會導致結果不同?
不過我是覺得受僱人僱用人和保證人主債務人關係不太一樣啦
雖然書上寫受僱人勝訴 僱用人敗訴矛盾 但是好像不是不可能啊?
採普通說我覺得也OK 但是要用判決反射效果來解釋 好像怪怪的..
如果用這學說 拿275來解釋 當連帶債務人一人受確定判決 即使符合兩要件時所生的效力
因為非既判力之擴張 所以不會影響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判決?
如果是不符合275要件 不生效力 那我可以理解
但是都符合要件了 難道這效力還是不影響嗎
不好意思 疑問很多
如果理解錯誤 懇請各位先進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