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挑書謝謝大家的建議,
後來先買了于亮來看但是發現好多看不太懂的地方XD
只好再來請教大家謝謝了~
102年高考三級法制行政法
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前婚姻所生、並未由甲辦收養之子乙
亦得由其申報子女覺寺補助費,
遂自92年9月起,逐學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至98年2月止計申領8學習共20萬元。
甲所屬行政機關於98年9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
遂於98年11月11日以行政處分書通知甲,
其自92年9月起不具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
命甲於函到次日起30日內繳還其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20萬元。
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試析論行政法院應如何為實體判決。
這題應該是在說行程法127條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其實我是困在請求權時效部分,以及信賴保護原則?
在于亮的書寫:
系爭請求權不生時效完成而消滅問題:
另按,行程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
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本題甲所屬機關於98年9月間發現甲不符資格,
遂於同年11月11日以處分書命甲限期返還。
是系爭處分書即為上開規定之「實現系爭請求權」之行政處分。
原消滅時效因而中斷,不生因時效完成以致權利消滅問題。
看太不懂這段所以這段跑去看高點網站的解答
但是高點是寫92年到93年11月部分已罹於5年時效,
所以只能請求93年11月-98年2月
請問所以這題有時效完成的問題嗎 ?
以及公法上不當得利受益人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