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460條跟473條
發回更審後不得附帶上訴(擴張上訴)vs上訴第三審不得附帶上訴(擴張上訴)
460條第1項但書:第三審發回更審後不得附帶上訴,
再來按照多數學說見解,基於兩造平等、使判決及早確定之觀點,
也認為第三審發回更審後不得擴張上訴。
473條第1項及第2項:上訴第三審不得附帶上訴及擴張上訴,
我的疑問是:
第三審發回更審,不就表示原告或被告已經上訴第三審了嗎
那這時候照理說應該就是依照第473條的規定,不得附帶上訴及擴張上訴,
亦即未上訴的部分先行確定,
那為何第460條第1項但書又如此規定?
有請強者給小弟一些解釋~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