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X1-X5對Z有債權
Z對Y有債權
X1-X5代位Z提起訴訟 X1-X5當事人適格OK
但是Z若參加訴訟 為什麼書上寫在X1-X5提起之代位訴訟中並無當事人適格?
代位訴訟聲明為Y應給付Z 由X1-X5代為受領 被告應該是Y吧?
當事人適格: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進行訴訟
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 請求法院判決資格
題目還有一個是問法院發現還有債權人X6
X6如果參加訴訟 因為也是Z之債權人 具當事人適格
X6和Z應該都可以是原告或被告吧?
這樣說來應該都是當事人適格?
請問在代位訴訟中當事人適格要件到底為何啊...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