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近日在念刑總時,就<教唆犯之等價客體錯誤>部分卡關許久,
因為我目前念的陳奕廷(=易台大)<刑法總則精要十講>(P260),
在講述上述問題時,提到學說上分:
(1)客體錯誤說(2)打擊錯誤說(3)區分說,因只能確定實務採:客體錯誤說,
然因客體錯誤說:使行為人承擔過度刑責;而打擊錯誤說:將形成可罰性漏洞,
故其建議採區分說,經查其解題上也是以<區分說>作為通說進行解答;
然查李允呈所出<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刑總篇>(P570),
針對此問題,乃是以<客體錯誤說>作為通說及實務見解進行解答,
著實令人費解,究竟哪一說才是通說,又應以何說進行解題?
煩請各位先進協助釋疑,真的是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