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甲男與乙女均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於屏東市投宿旅館通姦,為乙女之夫丁
當場查獲,甲男與乙女惱羞成怒,當場聯手毆傷丁男。甲男之妻丙女先委任律師
對乙女自訴通姦罪,並對甲男告訴通姦罪。乙女之夫丁男亦委任律師對甲男自訴
通姦罪及傷害罪,並對乙女告訴通姦罪及傷害罪。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丙女對乙女撤回自訴。丁男則對乙女撤回告訴。請詳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檢察官對丙女告訴甲男通姦罪應如何處理?(5%)
參考撲吼獅老師題型破解的解答提到:
檢察官"不得"依刑事訴訟法323條第2項"知有自訴在先"將丙之告訴移送自訴法院,
否則違背同法第321條"配偶不得對簿公堂"之立法目的
這段解答有幾個地方不懂:
1.『知有自訴在先』是指『丙女自訴乙女』嗎?
2.若『自訴在先』是指『丙女自訴乙女』,『告訴甲男』案件與『自訴乙女』非同一案件,
(1)為何得以依323第2項『知有自訴在先』移送自訴法院?
是因為『告訴效力及於乙女』嗎?
(2)若移送後甲男的部份要如何處理呢
3.退步言,若真的移送自訴法院,既非同一案件,移送後自訴效力僅及於"乙女"
為何與甲男會有"配偶對簿公堂"之虞?
請各位前輩指點迷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