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書本很久,還是不太瞭解意思,懇請大大解惑
(1)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了解案情,並做抉擇之依據。
我的理解是,對於某項議題,下級機關先用「簽」讓上級了解案情
可是抉擇是要抉擇甚麼?是下級機關會在「簽」裡面說他們可能會用
「令」、「函」、「書函」、「公告」等其中一種公文發送給其他單位,
然後讓上級「抉擇」該機關這樣做好不好,是這個意思嗎?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不太了解草本是甚麼意思,是草稿的意思嗎?
(2)簽之撰擬:
1.先簽後稿:「主旨」、「說明」、「辦法」
這個意思是先「簽」,接著"後稿"指的是,簽完之後再稿,不用經過上級?
還是等上級機關做了某種抉擇後,再擬稿?
2.簽稿並陳: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指的是簽不必分段,稿依照「令」、「函」、「書函」、「公告」的寫作方式
再看「稿」要不要分段嗎?所以稿跟上面的可不分段沒有關係?
陳是要給上級機關嗎? 可是簽和稿一起給上級,上級都還沒做抉擇,稿要怎麼
生出來?
3.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這是直接用「令」、「函」、「書函」、「公告」其中一種,然後上級機關
簽擬後直接發給其他單位嗎?
Q:簽擬是簽名的意思嗎@@?
(3)稿之撰擬: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2.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辦理原理:
A.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意思是發文機關如果有機關首長及幕僚長2個,同一份稿要要變成兩份一樣的
然後再讓這兩個人分別簽名,發出去?
B.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並敘,將不同文字列出,
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
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用同一稿分擬是在同一份公文上,對不同的單位寫了不同的「主旨」、「說明」
、「辦法」嗎? 如果用電子方式處理,是指用電子公文? 可用數稿是指
可以分開寫,變成好幾份公文,然後每分受文機關都只有一個,是這樣嗎?
Sorry 觀念真的很差,誰來跟我說這個不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