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侵權責任的電纜案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3-04 12:15:34
民法苦手求解,感謝!
甲過失挖斷乙公司電纜致丙公司無法營業
丙受侵害有二
A.丙和乙之供電契約債權
B.營業權
因為二者皆純粹經濟上損失,故 (王) 不對甲184I前,
而A為乙之不完全給付,但雙方均不可歸責,故免給付和對待給付義務
至B為所失利益、履行利益應亦同免責任…吧?
那問題來了:
在184I前限於絕對權之思維下,
丙如不能營業而向消費者為退費、賠償
得否向何人為賠償之請求?
是否造成有人侵害卻無人賠償之可能?
如果改採不限絕對權,即可責由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時應無架空契約責任之疑慮?
感謝回應!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5-03-04 12:48:00
1.甲有可能違反道路不得挖幾公尺深的法律規定,而構成184條1項後段2.若甲無違反任何法律又無故意,這種情況丙就無法求償,這是在合理限制加害人的責任和保護被害人間,法律偏向限制加害人的責任,因為丙並無預見甲的損害之可能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3-04 12:50:00
預見可能性!感謝!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5-03-04 13:00:00
保險公司吧~今年成大考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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