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持刀殺A A因此死亡
想問的是關於構成要件的寫法
第一種
1.客觀上,A發生死亡之結果,B持刀砍殺其之行為乃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其俱備
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且持刀砍A之行為乃製造不容許之風險,該風險亦實現),
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B對上開事實有所認識並具殺人故意.
2.B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第二種
1.客觀上,A死亡與B持刀砍殺其之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B具殺人故意.
2.B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想請問這兩種寫法在評分上會有差別嗎?
A是通說的寫法比較嚴謹 實務的寫法就一句話可以打發的感覺@@
還有關於()內的文字,如果並非考點 是否亦可省略呢?
原PO敘述能力很差~"~ 感覺刑法最難的反而是再寫涵攝要件的時候@"@
想說能少寫就少寫 怕露出馬腳 冏
還有 好像有些考點就必須得依通說的寫法才能解 像是考到因果歸責這類的
所以平常還是以第一種當練習比較適合嗎?
關於模板的建立也都還不完整 想請板友建議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