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y1127 (-.-)
2015-03-09 17:56:45暫時性處分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或聲明不服?
林清103年行政法總論4-53說
當事人對暫時性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而以嗣後行政處分為爭訟對象
but
于亮2015行政法核心申論題庫p236說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對暫時性處分單獨聲明不服
有google過,沒什麼進展@@(沒發現學說or實務差異)
今年也沒補行政法無法問老師
關於此題應該是哪一種?
ps:在看于亮申論題庫這本書,感覺有些觀念解答和林清不太一樣@@
有人有這樣的感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