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強中會第四章:
建弘公司於12月5日銷售$8000的貨品,銷售條件為2/10,n/30,12月15日公司收到帳單
$5500的款項,其餘$1000至當年底仍未收到,試作分錄。
書上備抵法分錄:
12/5: 應收帳款 8000
銷貨收入 7840
備抵銷貨折扣 160
12/15:現金 5390
備抵銷貨折扣 110
應收帳款 5500
12/28:現金 1500
備抵銷貨折扣 50
應收帳款 1500
顧客未享折扣 50
12/31:不需作調整
我的問題:為何不是
12/28:現金 1500
備抵銷貨折扣 30
應收帳款 1500
顧客未享折扣 30
12/31:備抵銷貨折扣 20
顧客未享折扣 20
就是說為何備抵法的備抵銷貨折扣要在12/28那個分錄就全部沖掉,期末不用調整;而不是
像淨額法一樣期末做調整呢?
這樣的話假如12/28沒有收到款項,期末又沒做調整的話,不就沒有機會沖掉逾期的備抵
銷貨折扣了嗎?
這問題可能有點奇怪,但我找了好久都找不出答案,希望有大大能替我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