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課的紀綱老師有說過
法律永遠不會脫離社會生活得適用
以下這是發生在我身上的真實案例
這陣子開始準備司法特考的考試,學到一些刑法的理論
想參考一下有學刑法的板友的看法
發生在我身上的事實,姑且就把他當成題目好了
去年我跟同學到高雄義大玩,在小吃攤前面排隊時,突然之間有兩個人插我們的隊
我同學就不小心講了句:來自星星的都教授是外星人都知道要排隊了,怎會有人不曉得要排
隊啊?呵呵!然後我跟另外兩名朋友就放聲大笑,接著那兩個人(一男一女)
男生就嗆我們說:你有意見嗎?你現在是在笑我們嗎?
那時我就回那個對我們嗆聲的男生說:你們這種插隊的行為本來就很不可取
此時其他人就幫我說:對啊!憑什麼插隊?很糟糕等等,另外三個人在旁邊幫我
接著那男生似乎是惱羞成怒了,就問我們是念那裡的?現在是對他有意見是不是?
說有種地話就來幹架啊!等等,有沒有種講一聲就好了,不要在那邊打嘴砲
我同學都沒有回話
但我就很大聲的跟那男的說:我們不跟你打架,不是沒種,是不跟你一般見識
接著就完全吵起來,那男生就開始跳不斷邀我跟他打架
我則是不斷跟那男的回你這種人真的很糟糕,我不跟你打架,你這是什麼生活禮儀?
我好不瞭解,過程中女同學有說不要吵了,快點走
當時我右手拿著手機,然後跟他吵到一半時我突 然覺得口渴想從包包拿出水
那男生竟然用他的雙手非常用力地把我的雙手抓住
是非常大力地抓住,根本無法擺脫,可是被她抓著又很痛,然後我就奮力掙脫
當下我的雙手都紅掉了,一方面很痛,一方面又覺得那男生也太失控了吧
插隊罵人又動手,我朋友這時候都跳出來說你們會不會太過分什麼之類的
其中就有人報警,在警察來之前
那男生就說我是想要怎樣?問我到底是想要怎樣?
警察過來後就跟我們說如果要提告的話就到警察做筆錄
當下我同學就說要告他違反社會秩序法,那男生竟然矢口否認他插隊的事實
我自己後來跟警察說我要告他傷害跟強制罪
接著我朋友就陪我到醫院驗傷,最後我就告那男生傷害跟強制罪
那男生在開偵查庭時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變得斯文有禮
說是我們四個人找他們兩個人的麻煩,反正就講的好像是我們的錯一樣
檢察官就問說當時是不是已經吵到非常不可開交了
我就回:是已經吵開了沒錯
那男生就說他當時用他的雙手抓住我的雙手
是他以為我要從包包裡拿出武器攻擊他,他才會抓住我的手不讓我伸手進入包包
他是為了要自保才會有那個動作
後來偵查庭就結束了
檢察官對於那名男子的強制跟傷害罪的部分皆不起訴
想要請版上的板友看一下這個社會案例(發生在我身上的社會案例)
男子在強制罪上不起訴
我用我這陣子在刑法上所學的理論來看
應該是所謂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或是"誤想防衛"
因為是誤想防衛,所以可以阻卻"故意"
就無法針對刑法304的部分起訴
這點有板友有不同見解嗎??
至於傷害罪的部分
會不起訴我真的覺得很百思不得其解啊
就那名男子的說法,就算他沒有傷害我的故意,那故意犯往下跳,不就是過失犯嗎?
為何連過失傷害都沒起訴??
誤想防衛只是不能阻卻故意啊
就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而言
我手上的傷無論是對方用力抓住我的手或者是我自己掙脫所導致
都與對方用力抓住我的手的行為具備有條件理論之下的因果關係
我有掙脫的作為也是因為被告抓住我的手
在我掙脫的同時,被告並未立即放開雙手,才使我必須奮力掙脫
所以手上的傷也是在我掙脫的同時,對方仍抓住我的手所導致
即使對方並沒有傷害我的意圖,但對於用力抓住我的手的行為
時我會試圖掙脫也是可想而知
就掙脫時可能會受傷也是預見可能性
我手上的傷也是在對方的行為所製造的風險當中所實現
所以被告該當過失傷害
這樣的想法應該是正確的吧!
如果很有問題的話,那條件理論的因果關係還有誤想防衛都要重讀了
重點是這件事情真的很扯呀!對方項流氓似的行為竟然還沒被檢察官起訴
就刑事訴訟法來看的話
現在就要走申請再議了
想跟板有討論的是,針對過失傷害
用刑法上學到的理論來思考地話
我那樣的想法沒有錯吧
還是版上有學刑法得大大能說說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