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於國考刑法在真實生活中的適用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8:05:01
刑法課的紀綱老師有說過
法律永遠不會脫離社會生活得適用
以下這是發生在我身上的真實案例
這陣子開始準備司法特考的考試,學到一些刑法的理論
想參考一下有學刑法的板友的看法
發生在我身上的事實,姑且就把他當成題目好了
去年我跟同學到高雄義大玩,在小吃攤前面排隊時,突然之間有兩個人插我們的隊
我同學就不小心講了句:來自星星的都教授是外星人都知道要排隊了,怎會有人不曉得要排
隊啊?呵呵!然後我跟另外兩名朋友就放聲大笑,接著那兩個人(一男一女)
男生就嗆我們說:你有意見嗎?你現在是在笑我們嗎?
那時我就回那個對我們嗆聲的男生說:你們這種插隊的行為本來就很不可取
此時其他人就幫我說:對啊!憑什麼插隊?很糟糕等等,另外三個人在旁邊幫我
接著那男生似乎是惱羞成怒了,就問我們是念那裡的?現在是對他有意見是不是?
說有種地話就來幹架啊!等等,有沒有種講一聲就好了,不要在那邊打嘴砲
我同學都沒有回話
但我就很大聲的跟那男的說:我們不跟你打架,不是沒種,是不跟你一般見識
接著就完全吵起來,那男生就開始跳不斷邀我跟他打架
我則是不斷跟那男的回你這種人真的很糟糕,我不跟你打架,你這是什麼生活禮儀?
我好不瞭解,過程中女同學有說不要吵了,快點走
當時我右手拿著手機,然後跟他吵到一半時我突 然覺得口渴想從包包拿出水
那男生竟然用他的雙手非常用力地把我的雙手抓住
是非常大力地抓住,根本無法擺脫,可是被她抓著又很痛,然後我就奮力掙脫
當下我的雙手都紅掉了,一方面很痛,一方面又覺得那男生也太失控了吧
插隊罵人又動手,我朋友這時候都跳出來說你們會不會太過分什麼之類的
其中就有人報警,在警察來之前
那男生就說我是想要怎樣?問我到底是想要怎樣?
警察過來後就跟我們說如果要提告的話就到警察做筆錄
當下我同學就說要告他違反社會秩序法,那男生竟然矢口否認他插隊的事實
我自己後來跟警察說我要告他傷害跟強制罪
接著我朋友就陪我到醫院驗傷,最後我就告那男生傷害跟強制罪
那男生在開偵查庭時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變得斯文有禮
說是我們四個人找他們兩個人的麻煩,反正就講的好像是我們的錯一樣
檢察官就問說當時是不是已經吵到非常不可開交了
我就回:是已經吵開了沒錯
那男生就說他當時用他的雙手抓住我的雙手
是他以為我要從包包裡拿出武器攻擊他,他才會抓住我的手不讓我伸手進入包包
他是為了要自保才會有那個動作
後來偵查庭就結束了
檢察官對於那名男子的強制跟傷害罪的部分皆不起訴
想要請版上的板友看一下這個社會案例(發生在我身上的社會案例)
男子在強制罪上不起訴
我用我這陣子在刑法上所學的理論來看
應該是所謂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或是"誤想防衛"
因為是誤想防衛,所以可以阻卻"故意"
就無法針對刑法304的部分起訴
這點有板友有不同見解嗎??
至於傷害罪的部分
會不起訴我真的覺得很百思不得其解啊
就那名男子的說法,就算他沒有傷害我的故意,那故意犯往下跳,不就是過失犯嗎?
為何連過失傷害都沒起訴??
誤想防衛只是不能阻卻故意啊
就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而言
我手上的傷無論是對方用力抓住我的手或者是我自己掙脫所導致
都與對方用力抓住我的手的行為具備有條件理論之下的因果關係
我有掙脫的作為也是因為被告抓住我的手
在我掙脫的同時,被告並未立即放開雙手,才使我必須奮力掙脫
所以手上的傷也是在我掙脫的同時,對方仍抓住我的手所導致
即使對方並沒有傷害我的意圖,但對於用力抓住我的手的行為
時我會試圖掙脫也是可想而知
就掙脫時可能會受傷也是預見可能性
我手上的傷也是在對方的行為所製造的風險當中所實現
所以被告該當過失傷害
這樣的想法應該是正確的吧!
如果很有問題的話,那條件理論的因果關係還有誤想防衛都要重讀了
重點是這件事情真的很扯呀!對方項流氓似的行為竟然還沒被檢察官起訴
就刑事訴訟法來看的話
現在就要走申請再議了
想跟板有討論的是,針對過失傷害
用刑法上學到的理論來思考地話
我那樣的想法沒有錯吧
還是版上有學刑法得大大能說說想法?
作者: Lovefisher (自由)   2015-03-18 18:14:00
good
作者: NOTHING043 (塵世間迷途打字員)   2015-03-18 18:18:00
我好像看過這篇?是在八卦板PO過嗎?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8:19:00
樓上,沒有!是有潑在生活法律版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3-18 18:22:00
大概是檢察官覺得可罰的違法性不足 除非手被捏斷(誤走民事吧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國猛將阿愛安)   2015-03-18 18:34:00
檢察官就問說"當時是不是已經吵到非常不可開交了"這句是關鍵,從這句話實務的立場就可以定位為類似互毆的概念,竟然是互毆,那還有誰對誰錯的問題嗎?實務上都有這些關鍵字句,這些都是黑話,沒碰過實務你不會懂,不是你用教科書或補習班教才就能理解的.還有例如走警局 偵查 法院三個階段,尤其是你在法院只要講一次跟在偵查獲警局講得不一樣,就會一直被狂釘,這些都是要走過實務才會知道.
作者: cashliu (QQ)   2015-03-18 18:39:00
紀綱老師也說:法律是用來維護正義的(招牌微笑),拍拍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5-03-18 18:41:00
高雄不意外
作者: pinkbeer (大大懶兒)   2015-03-18 18:58:00
請問樓上哪裡會讓你感到意外^_^
作者: iamin1q84 (...)   2015-03-18 19:34:00
你有驗傷機會大點
作者: wenui   2015-03-18 19:45:00
看了原po的案例跟社會事件的案例,真的覺得課本歸課本,法律歸法律,一旦經過檢方跟法官後,一切都會變的很不可思議!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0:20:00
樓樓上,有驗傷啊!怎可能沒驗傷?檢察官就硬要說是我自己掙脫造成的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18 20:55:00
什麼爛題目 你應該要去法律生活板 不是拿自己個案假冒題目 想到陳治宇老師遇到一個學生拿自己案子問他怎麼辦 老師回:快點去服刑 怎麼辦 XDDD法律生活板板名:PttLifeLaw 乖 快去請教有實務經驗的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3-18 21:23:00
可是MJ,他是先去pttlifelaw問過才來的~~不起訴裡檢察官不都告訴你不起訴的理由了~~~^書你要講刑法 那是在事實明確的狀況下講現實上檢察官又不在場,怎知道誰講真的假的。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1:37:00
樓上你講的原理在學習刑法的時候我都知道了,問題是就我這件事情來看,被告的情形很明顯的就是刑法上所稱的誤想防衛,學說叫做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可以阻卻故意沒錯,但是並不影響過失犯的成立,可處理我這件事情的檢察官竟然認為傷害不是被告造成的,是我自己企圖掙脫被告抓住我的行為所導致,這不是很荒謬嗎?我手上的傷勢不論是被告用力抓住我的手時所造成或是為了掙脫所造成,傷勢的源頭都是被告動手抓人的作為具備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我企圖掙脫時,被告也沒有即放手,最後會受傷本來就是預見可能性,抓著別人的手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18 21:44:00
原來已經去過了 Judicial5566說的沒錯呀 檢察官又不在場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1:44:00
別人會想掙脫是正常的,最後受傷也並非市異常的因果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18 21:45:00
起訴 另外 你走民事了沒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1:45:00
主觀上沒有犯意,客觀上也該當成立284的過失傷害吧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18 21:46:00
當初你們都沒人拿出手機出來拍嗎?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1:46:00
但從頭到尾被告不斷地在挑釁教唆我跟他打架,這根本已經有挑唆防衛的意思,難道我這件事當中的被告真的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18 21:47:00
現實中的爭執不像在PTT上爭執凡走過必留痕跡 除了你錄音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1:48:00
不應該受到任何處罰??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18 21:48:00
錄影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1:50:00
mj大大,誰會想到買個東西會買到扯到刑事案件呢?不具備預見可能性壓^^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03-18 21:50:00
題目事實都是預設好的,實際案件要能舉證。不服就再議阿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18 21:52:00
爭執的過程中都沒有人想到拿出手機來錄 不法侵害已經發生關不可預見性有什麼關係?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1:52:00
為都具備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啊!會掙脫也是因為被抓住啊!強制罪不起訴我用我學的刑法理論來審視,我可以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18 21:53:00
Jeffery71 說的沒錯 不服就再議 問題是你的舉証除了驗傷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1:53:00
接受,但過失傷害竟然沒被起訴真的很不能接受啊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1:56:00
有利於我的證據就驗傷單啊!其他沒了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3-18 22:08:00
驗傷單在訴訟法上好像叫傳聞耶~~~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18 22:16:00
驗傷單算是可以使用的傳聞吧?159-4? 證明力問題而已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3-18 22:17:00
驗傷單不是刑訴159-4的特信性文書喔~~~無證據能力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18 22:17:00
原來如此...那就除非檢察官願意請驗傷醫師為陳述吧...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3-18 22:21:00
醫師又不在現場~~只能證明原Po有受傷而已開庭時看原Po手也看得出來~~不用醫師作證,傷怎來的醫師表示:哇阿災~~~~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18 22:23:00
醫師也只能証明「有受傷」這件事 不能証明誰造成的 因為除了醫師剛好在事發現場看到過程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3-18 22:27:00
因為刑法題目都是假設有上帝觀點 但現實生活中沒有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18 22:31:00
對 受試者是全知的狀態下回答題目 有如身歷其境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2:41:00
??
作者: xerady (哎!)   2015-03-18 22:52:00
不起訴應該有說明原因吧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2:55:00
原因寫得很爛啊!傷害罪不成立竟然說是我自己掙脫造成
作者: xerady (哎!)   2015-03-18 23:02:00
我倒覺得用生活發生的事套套所學的東西可以加深印象,也沒什麼不好
作者: Hankuda (Hankuda)   2015-03-18 23:03:00
在想是不是因為 刑法,乃最後手段性,走民法應該較適合:-)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3-18 23:03:00
驗傷單在實務上有爭議XD 反正是很瞎的理由但重點就是沒錄影 舉證真的太難讓檢察官相信
作者: xerady (哎!)   2015-03-18 23:07:00
從討論的角度來看,誤想防衛好像也不是單從行為人的角度觀察,不過我忘記詳細內容= =,看來該複習一下正當放衛了……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23:18:00
樓上,誤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是要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有不法的侵害,但客觀上並沒有,也就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xe大大講的應該是這個吧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3-18 23:27:00
有防衛意思無防衛情狀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03-18 23:27:00
重點可能不再你掙脫,而是實務會認為拉扯造成的瘀青,並不構成"傷害"-生理機能妨害。應該是說,如果是不怎嚴重的瘀青。再加上難舉證。
作者: xerady (哎!)   2015-03-18 23:37:00
是,但是指對於行為人的所誤想之情況,要以第三人的角度去觀察,是否也會有相同判斷。第三人在那個情況,是否也會覺得你伸手進包包的動作是要拿東西作攻擊誤想的情況,不是單從行為人腦袋裡想像的解讀,大致是這樣吧(偷翻書),剛好回味一下正當防衛
作者: suzy0923 (閻知)   2015-03-19 00:42:00
若構成要件不符合,就不會有後面了。
作者: d12345631 (隨便看看)   2015-03-19 01:21:00
法律會看大小事轉彎der
作者: josephxg (XG)   2015-03-19 09:09:00
你所認知的事實,只有你與朋友的供述證據,所以檢察官依此證據無法確認你所認知的事實,還不到法律適用就結束
作者: honmeizone (馬基斯卡)   2015-03-19 14:28:00
被抓住了就大喊 哎呀~救命啊~流氓啊,非禮啊之類的就好了╮(╯▽╰)╭不過真的很佩服你能學以致用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3-19 14:40:00
原po有點鬼打牆了...你說的都是刑法但實務還有訴訟程序一張驗傷單很明顯證據不足,如何舉證讓檢察官相信是他對不法侵害才是重點吧!除非有更多證人錄影錄音等,不然都是檢察官心證程度而已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3-20 02:16:00
同上,這篇比較算問刑訴而不是刑法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5-03-20 09:47:00
你怎麼不說你先酸人家?有理就好好講,真要說的話我覺得是你挑紛爭的還有,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去告民事就好回去看了看文,是你同學先挑紛爭的
作者: winnieisapig (豌豆碰)   2015-03-20 11:43:00
文中不是對方插隊嗎?怎麼變原po問題實務和學說是兩回事 法警都能擋告訴案 你說奇怪不奇怪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5-03-20 19:54:00
罪證不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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