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 有一子為丙 丙年 19 歲
甲弟為丁 丁年 40 歲 丁妻為戊 戊年 36 歲
甲於民國 96 年 6 月死亡 丁戊欲收養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收養為無效 因戊之年齡未長於丙 20 歲以上之要件
(B)該收養為無效 因丁與丙係屬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該收養為無效 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答案是D
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 且輩分不相等者不得收養
丁是丙的旁系血親三親等 而且輩分不相當
請問為什麼可以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