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99年地特三等財稅行政-民法

作者: OrangeSunny (你怎能不愛棒球)   2015-03-20 20:05:20
甲(男)乙(女)為夫妻 有一子為丙 丙年 19 歲
甲弟為丁 丁年 40 歲 丁妻為戊 戊年 36 歲
甲於民國 96 年 6 月死亡 丁戊欲收養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收養為無效 因戊之年齡未長於丙 20 歲以上之要件
(B)該收養為無效 因丁與丙係屬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該收養為無效 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答案是D
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 且輩分不相等者不得收養
丁是丙的旁系血親三親等 而且輩分不相當
請問為什麼可以收養?
作者: rcnvd (R)   2015-03-20 20:10:00
因為輩分相當
作者: alex01234568   2015-03-20 20:10:00
丁大丙ㄧ輩 輩份相當
作者: rcnvd (R)   2015-03-20 20:12:00
洪仲丘就是ㄧ例
作者: OrangeSunny (你怎能不愛棒球)   2015-03-20 20:21:00
大一輩是輩分相當?那要大兩輩以上才算是輩分不相當嗎
作者: orangapple (比佛耶伏特)   2015-03-20 20:55:00
相當的意思不是相同,而是當得起那樣的輩份關係...
作者: GigiBuffon (忘不了那個人就投降)   2015-03-20 22:04:00
輩分相當的意思就是差一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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