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剛剛看監視器錄影帶發現,
今天凌晨,甲男趁著住戶開車出門,鐵捲門未放下之際侵入我們大樓的地下室。
甲看中我和我朋友乙的機車,於是拿出他的工具開始挖鑰匙孔。
甲男試了十幾分鐘始終無法成功發動,便憤而破壞我和乙機車的車鑰匙孔即揚長而去。
致使我和乙今天一天無法出門。 (反正也下雨Orz)
我的問題是:
甲侵入大樓地下室偷我和乙的車是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沒有問題。
但是甲後來破壞我和乙的車鑰匙孔應該也符合354的毀損吧?
這樣甲先後的行為該當321第2項和354,
應該算是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最後依50條數罪併罰吧?
另一個問題是:
萬一甲今天是在挖鑰匙孔的時候技術太差把我們的車用壞。
這樣是一行為成立321第2項和354,屬於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