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7條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3-25 21:14:22
第 27 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資料。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第 2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
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
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
奇怪,第27條的「第九款」到底在同法第2條的哪裡??@@ 毛毛的
作者: ressaw (知道)   2015-03-25 21:41:00
沒修到而已。醜一。看未修前的條款,可得知。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5-03-25 21:44:00
立委的問題,就跟刑訴的推事一樣,字都沒修到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25 22:42:00
現在沒人再用推事這種說法了吧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5-03-26 12:15:00
現在沒推事這種說法了,但是刑訴的法條就是沒改到
作者: ahoyhoy (南柯一夢)   2015-03-26 19:44:00
以前是技佐五等一起敘薪水大概55~60k/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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