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作者: daniel6114 (時空旅人)   2015-03-26 18:52:20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5&menu_id=317&news_id=2064
如題
和上次不同的是限法律相關工作經驗
趁還能考上一般組前快考上吧...
作者: leavez (XD)   2015-03-26 19:25:00
碼的 含授都買了 現在才說限法律經驗? 那含授能退嗎?
作者: reil (REIL)   2015-03-26 19:37:00
何謂"法律相關"?必有爭議
作者: weimingg (我好想玩暗黑3)   2015-03-26 19:52:00
有好心的同學能下載後貼上嗎?電腦不能開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5-03-26 19:54:00
在讀享校稿算嗎XDD
作者: Edifiel (尖頭麵)   2015-03-26 20:39:00
所以不限制須律師及格了,若當法律相關公務員三年(如附表所示的法制和書記官)也可報考工作經驗組的ds.
作者: monkeysong   2015-03-26 21:15:00
及格「後」之年資=>很嚴格
作者: sinksink ( ?)   2015-03-26 21:18:00
這不就是分組版草案嗎?幹嘛要噓,跟之前新聞一樣啊
作者: Edifiel (尖頭麵)   2015-03-26 21:29:00
與舊草案不同,新草案「工作經驗組」新增法律相關公務員3年(不用具律師資格),及具律師資格(但限制需法律相關經驗3年←舊草案不限法律相關)。以上,理解有錯請指教。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5-03-26 21:53:00
如此一改,司法官徹底法律人化~~不是要吸引社會多元人才??? 走倒車??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3-26 22:06:00
不知為何進不去考選部網站,不過書記官作三年得考司法官的規定,以前就有了耶
作者: Edifiel (尖頭麵)   2015-03-26 22:13:00
所以書記官做3年,無論以前的一般組或新制的工作經驗組皆可應考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3-26 22:19:00
喔喔,書記官工作三年得應考的規定,我是指現行就是這樣規定,不是指之前剛修正的草案才加上去亦即,現在只要作滿三年的書記官不用法律系畢業就可以報考司法官考試。不過原本的修正草案好像是拿掉書記官作滿三年得考試的規定,但新修正的草案又恢復
作者: daniel6114 (時空旅人)   2015-03-27 07:09:00
無律師證照的書記官個人理解是要三等書記官因為是相當於高考三級法制 個人理解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3-27 08:03:00
看起來新制書記官得否報考司法官的確像樓上所述,需要薦任資格的書記官才有應考資格,不知薦任升等考的書記官是否也可被涵蓋在內。畢竟現制三等書記官招考名額太少,且又都是檢方缺,書記官大宗都還是四等的
作者: daniel6114 (時空旅人)   2015-03-27 09:46:00
To 樓上 升等薦任過的書記官要做三年才合四等書記官要考過律師執照後再做三年就能考
作者: j1o2s3e4p5h6 (剛好路過)   2015-03-27 09:58:00
法警GG了嗎?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3-27 10:41:00
按修正草案的規定,考過薦任考的書記官還要等三年其實沒必要,畢竟取得薦任考試資格至少也書記官作了10年以上(當然是要扣除轉職系、行政書記官等)而薦任書記官和委任書記官其實工作內容是一樣的除非是薦任主管,但這種人也沒那麼多
作者: a731390820 (星期天)   2015-03-27 12:18:00
看起來 調查局和廉政不算了嗎?
作者: kissmore (文森哥)   2015-03-27 12:43:00
某人上任後,專搞一些有的沒的,專門整人
作者: sinksink ( ?)   2015-03-27 12:53:00
好像不少人把獨任制等於可以乾綱獨斷當等號證照組的資格不是考選部自己政策調成這樣的喔
作者: vendor (這是我用生命畫的魂)   2015-03-28 02:10:00
為什麼要改,之前的草案比較好
作者: ggloria (孤獨思念的感覺)   2015-03-28 10:53:00
這樣改法工作組不就很像現在的轉任要求?真不懂大家有意見趕快寫信去反應吧!唉.. 越改越差
作者: augustlion (new)   2015-03-28 11:37:00
越改越回頭,偉哉...
作者: yaudeh (腳踏車伕)   2015-03-28 18:57:00
已經寫信去建議改回二月版本,請大家共襄盛舉
作者: koupslin (柯普斯)   2015-03-29 01:36:00
改這種考試規則到底有甚麼意義?反而讓原本考不過法官的人有機會錄取 反而排擠公平競爭下成績更前面的考生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5-03-30 10:56:00
000554@mail.moex.gov.tw 4/1前要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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