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偵查中證人未經詰問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04-06 23:09:39
請教一個問題
高晉刑訴第九章,近期實務的整理,大致上是:
1.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符合159-1II即有證據能力。
2.於偵查中向檢官所為陳述,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248)
定性上「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詰問權欠缺,得於
審判中由被告行使加以補正。
我的疑問是,
既然檢官的偵查,及被告248詰問;不同於審判期日證據調查,166以下詰問
那為何 偵查中欠詰問
作者: yayahi   2015-04-06 23:45:00
是因為第一段話的關係嗎,本身性質與目的有別?
作者: lave2002 (無相 b)   2015-04-07 01:04:00
159-1依據釋字582要詰問才有證據能力 不過最高法院改成有證據能力但未經合法調查~之後大家都用最高法院見解
作者: timetrave1er (My life, myself)   2015-04-07 01:27:00
被告的詰問權是上位概念,在偵查階段體現在248I,審理程序為166以下規定。但偵查中檢察官未必會同一庭傳被告和證人,縱使有也未必會主動告知被告可詰問(通常是問被告對證人所言有何意見)故於審理程序保障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偵查中未曾經過被告詰問的證人證述,如非顯不可信,則有證據能力(被告須舉證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但未經合法調查,可經由被告在審理程序聲請傳喚證人並行使詰問權來補正。如被告不聲請傳喚,可能會被認為放棄詰問權。但有必要時,法官也可能職權傳喚或由公訴檢察官聲請傳喚並行主詰問,再由被告行反詰問。PS.上述「偵查」均係指檢察官,暫不考慮檢察事務官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04-07 12:31:00
我是無法理解用"補足"二字.. 這樣,法院不就在接續檢官的調查了嗎?謝謝各位意見
作者: timetrave1er (My life, myself)   2015-04-10 00:38:00
反對詰問權屬於被告的防禦權,與檢察官主動偵查不同比較沒有法院接續檢察官"調查"的情形(畢竟反對詰問的對象是偵查中檢察官早已傳訊過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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