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人眼裡只有利潤:
如果說這樣的賠償方案不出我所料,是不是有點潑冷水事後諸葛的感覺!?
生意人追求利潤,理所當然.但是在台灣變成追求利潤不惜商譽,不管良心
乃至犧牲消費者,這似乎變成台灣生意人的共同模式,從塑化劑,毒油
毒麵粉乃至香精麵包,都是這樣思維下的產物.白蘭氏,統一,味全,頂新
都是如此處理,高點-知識達會如此處理,其實一點也不奇怪.
我在之前發文中就說過,DVD加密是保護知識達的利益,要轉換期他加密程式
絕對辦的到,但是成本高,要再買一次加密程式的授權,加上103/104年所有的課程
重新製作光碟,還要寄發,想想要花多少成本!知識達當然不會這麼做!
先來看看知識達的超怪異補償方案:
照理說影響比較大的補償較優,103年的當然有受影響,但相對於104年,
受影響的程度較小,並逕已經收到完整資料和看過一年的時間,可是
知識達的補償完全相反
關於103年購買的
我認為知識達的補償條件,有點出人意料,但是不切實際.
按我的理解似乎要送104年度的課程含所有的書籍,資料.乍聽很慷慨,
但假設他從4月30日開始寄發(4月25日調查終止5天後寄出很快了吧),
你收到滿手的新書新課程,你念還是不念,你看還是不看?會不會打亂
你既定的讀書進度?!(當然還有退費一個選項,容後述.)
關於104年購買的
按我的理解,只有轉成線上然後補1000元禮券,或是退費(容後述).
與103年度比較起來,似乎104年整年度的課程和書籍資料的價值,只值1000元禮券.
這知識達瘋了嗎?
103和104補償差異的背後還是知識達的利益考量
兩個年度補償的差異如此大,其實這是一個經過利益考量的結果.
104年度所有人都會一定都會適用補償方案,但是103年度的會有隱藏的黑數.
第一要扣除103年度已經考上的人.
第二要扣除不再參加考試的人.
第三要扣除已經轉向面授,vod,或是其他補習班的人.
扣除以上這隱藏的黑數,103年的人數是不是會大大減少?!
所以知識達以看起來較優厚的補償爭取103年的人同意,離開爭議團體.
退費沒有公告標準:
當然這又是另一個手法!
首先關於退費,大家會想到的是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以下的規定
但請注意,完全沒有規定課程進行中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變更授課
方式的退費標準.
再者,據本人日前就本件電詢台北市教育局,教育局的回答是
知識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上市公司而非補習班,所以不是教育局管轄的對象,
因此管理規則能否適用就是個問題.
所以依上述管理規則無法解決退費標準的問題.
其次無論依法律或依常理,大家都可以想到的是,依比例退費.
扣除已收到的書籍資料,dvd碟片,郵寄費用各位你會發現真正課程費用低得嚇人.
就"書"而言每本都有標價知識達一定用標價主張扣除,
但大家都知道絕對不是他的成本價,還有講義根本沒有標價,知識達說多少就是多少,
連爭執的依據都沒有(書還有版權頁的售價,還可以吵一吵是3折還是5折).
上述價格扣掉後再除以日數(假設2年720天)乘以未看天數,才會是你能拿到的退費.
這樣你認為會拿到多少退費?!(請參考知識達同一個負責人高點的退費事件你就明白
相關網址
或是
)
就是因為這個計算方式有太多的地方可以由知識達因人而異的調整(書價,講義費等)
,知識達當然不會公布退費計算方式,實際上的退費,絕對少的可憐,也絕對因人而異!
我們的權益怎麼維護?
各位如果關注過上面任何一件無良廠商的發展都會有一個共同模式,"雷大雨小"!
受害人如此多,損失如此大,影響這麼廣的事件,政府的最為卻是非常非常有限的
情況下,我認為等待消保官或是主管機關的介入,應該都是緩不濟急,無疾而終的
選項(請參我前文,本事件不歸教育局管,台北市政府的局處只會推諉管轄權,消保官
程序時間冗長,也沒有強制力)
首先我認為大家不必意氣用事,冷靜一下在只剩4個月的時間面對考試巨大壓力時
,怎麼解決是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你當然可以選擇轉線上,禱告不要常常斷線
當機,趕快看完,考上和補習說再見!
也可以去退費,拿到少得可憐的錢,換別家補習班.
或者不妥協,就是要dvd:
以下有幾點先向各位報告,但涉及法律用語,我盡量讓大家能看得懂,
當然可能會有錯誤,也希望各位依法論法給予指正.
就購買104年的板友:
第一:我們向知識達購買的課程是一個買賣二年期限的觀看權,主給付義務是dvd課程
,書本和資料只是輔助dvd課程之用.
第二:dvd加密是知識達單方保護他產品的措施,我們並未要求要加密或是指定加密方式.
所以知識達當然可以給我們未加密的dvd,也何於知識達和我們的購買合約.
第三:dvd加密的方式不只有微軟那一種,所以不會構成給付不能,所以不會是自始客觀不能
,知識達在法律上是可歸責的,既然他可以被歸責,能主張解約(退費)的只有我們,
不是知識達單方面可以宣布退費就退費,更何況,退費還要包括損害賠償,
金額當然要雙方同意,不是案這知識達片面的標準和計算.
第四:因產品因素知識達應在雙方同意的時間內屢行他的義務(依照寄發通知單的時間
寄發dvd),依照我的司律課程,最近一次是4月中旬(4月11日至20日)要收到課程dvd.
因為可歸責於知識達導致給付遲延,就有遲延的損害賠償!
因為這是有考試期限的授課dvd,他拖越久我們的損害當然越大,金額當然越高!
第五:我認為就第三和第四項加起來,絕對比知識達片面計算的退費金額要高!
就購買103年的板友:
上述的第一到第三點是大家共通的部分,但是103年的書面資料和dvd應該都已經收到,
所以不會有給付遲延的問題,只剩下授權次數(三次只用了1次還剩2次)和觀看期限的部分.
但是仍然是可歸責於知識達所導致的,知識達仍然是要負損害賠償的.
寫到這裡是初步的分析和個人看法,打字有點累,肚子有點餓,各位繼續看也也會眼花
所以各類具體主張,等晚一點再寫.